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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社厅发布《江苏省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1-15 08:35:50来源:大立教育点击数:

导读: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江苏省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公告中指出,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培训制度政策,面向全省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全省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省人社厅草拟了《江苏省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江苏省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公告中指出,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培训制度政策,面向全省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全省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省人社厅草拟了《江苏省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意见稿)指出:


  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项目,不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发放范围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相关工作要求,不得以培训合格证书变相恢复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实施期间,经报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有条件的地方在落实监管责任且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将培训合格证书适用范围拓展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江苏证书范围.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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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书.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江苏省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职业培训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培训制度政策,面向全省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全省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草拟了《江苏省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1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209室(邮编21000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83233810;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hangyang@jshrss.gov.cn。


  我们将对反馈意见认真进行研究,并积极采纳。感谢对江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9日


  江苏省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适用范围为:各地制定的政府补贴培训目录中所包含的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和岗前培训项目,并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原则上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项目,不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发放范围内。


  第三条 培训合格证书是参训人员接受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以及参加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凭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并按规定作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培训合格证书全省统一式样,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包括: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项目名称、培训起止日期、组织培训机构、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纸质证书上同时设置二维识别码,各设区市要按照省统一要求,建立相应的电子证书数据库。


  第五条 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证书样本,各设区市或由设区市授权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作。


  印制证书的工本费由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列支,不得向通过考核的参训人员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 参训人员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后,应按照“管办分离、考培分离”的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统一组织结业考核。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具有良好的技能人员培养和评价的工作基础,具体条件由各设区市设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题库建设、命题指导和考评人员培训等基础性工作。


  通过考核的参训人员,由组织培训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考核质量监管体系。第三方评价机构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经评估论证、择优遴选、公示公布后开展相关培训结业考核工作。


  第八条 培训结业考核要突出思想政治、安全管理、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培训结业考核过程中相关纸质(电子)文档、影像资料,要妥善保管,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考核工作相关主体责任,完善方案制定、实施考核和审核发证等全流程工作规范。


  第十条 培训合格证书由通过考核的参训人员本人保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查询培训合格证书真伪提供免费验证服务。如发现私自涂改证书登记内容、伪造证书等情形的,由验证部门收缴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对涉及违纪违法的,应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培训证书补办、更换制度。对损坏或者遗失的培训合格证书,由持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负责发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补发,并按要求补记证书登记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经印制并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无需更换成全省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效力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以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应按本办法要求,统一发放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样式的培训合格证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新旧版本证书发放的衔接工作。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相关工作要求,不得以培训合格证书变相恢复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实施期间,经报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有条件的地方在落实监管责任且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将培训合格证书适用范围拓展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XX日起施行。《关于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32号)及原省劳动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发放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省培训合格证书编码规则

江苏省培训合格证书编码规则.docx


  2.江苏省培训合格证书统一样式

江苏省培训合格证书统一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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