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行政处罚
1.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依照法律规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
2.未成年人的适用
未成年人处于发育期,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不能独立地控制、辨别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可能会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的适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