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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行业调研报告
6月28日、29日,北京市监理协会领导班子分三个组,在第四、第五、第十三协作组中开展2017年“行业调研工作”。赛瑞斯、泛华、希达等39家监理单位共计53人参加了调研会。对此次调研各单位非常重视,大部分单位是主管领导参加并有书面资料。会上大家发言十分踊跃,各抒己见,反映监理单位目前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对协会工作、对政府管理部门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为首都监理行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一、 监理单位经营状况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参与调研的监理单位目前经营状况基本处于平稳态势,受市场和监理取费放开的影响,北京市场营业额有不同程度的缩减,部分单位开始向外埠市场寻求机会或拓展技术咨询、项目管理业务。目前监理单位面临的困难问题主要有:
1、恶性竞争。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的放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价格竞争无序、“低价中标”等一系列问题,这也是目前监理行业中共同面临的问题。监理费的竞争导致许多优秀的监理单位难以中标,侧面促使了“阴阳合同”的出现,低价中标的招标方式造成监理市场出现了恶意竞争行为,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也不能保证高标准。特别是房地产商项目、监理挂靠单位或个人恶意低价竞争,导致监理单位盈利空间缩小。
2、人才流失。监理单位人才培养周期长且很难留住人才,造成年轻监理人从业时间较短便跳出监理行业另谋发展了。利润空间被压缩也导致了监理人员的工资水平低于建筑其他行业的工资水平,监理人收入低、责任重,进一步促使监理人才流失严重,这是造成监理人员素质偏低的因素之一。由于缺乏稳定的人才储备,监理行业技术人才青黄不接,监理工作技术水平也难以提高。
3、招标投标。目前招投标要求对监理单位过于苛刻,不利于监理单位人才的培养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年轻的注册人员没有业绩不能参与投标,年龄大的注册人员面临退休问题,再加上人员流动,监理单位和注册人员、业绩断层情况十分严重。投标文件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比例太高,不符合实际状况。小额项目(如30万元监理费以下),招投标没有分档,投标成本较高。
电子投标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投标监管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遏制了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但由于电子投标刚刚实施,在投标过程中存在系统信息更新未实现人性化、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不办理解锁监理单位总监将一同被锁定等问题,监理单位不能单独解锁导致新的项目无法投标。
4、挂靠现象。监理单位“挂靠”现象仍然存在,挂靠的单位或个人没有规范的管理体系,投标时随意压低价格。挂靠的单位或个人对监理人员缺乏管理,所聘监理人员技术水平低、素质低,有的监理人员不到现场监管,造成监理行业信誉度降低,对行业危害极大。
5、外埠项目。北京市监理单位承揽外埠工程备案手续要求高、且大部分省市没有实现监理证件互认,监理人员需取得当地培训上岗证,承揽成本高。大部分外埠项目监理取费较北京市更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向外埠市场拓展存在重重困难。
6、业主行为。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职责缺乏正确的认识,不重视监理,有的建设单位绕过监理直接与承包商签发工程款。部分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政府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要求不明确,甚至有的建设单位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却行使对项目的管理权利,突出表现在对监理工作干预过多和拖欠、克扣监理费,监理因工期延误不能及时收到酬金或者得不到延期服务费。特别是北京市中小型监理单位生存压力较大,房地产单位对监理采取低价中标,服务质量高标准严要求,但对监理费支付不及时,造成部分监理单位入不敷出。
7、技术普及。监理工作标准化建设滞后于市场需求,BIM、绿建、装配式等新技术在建筑行业中的应用开始普及,监理在新技术、新理念上还需跟上时代的步伐,普及新技术在监理行业的应用,加大创新力度是当务之急。
8、安全责任。部分监理单位提出目前安全责任过大,安全施工是施工单位自身的责任,安全施工监督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政府部门把这个责任转移给了监理单位,造成监理单位的权利和责任不对等。
监理单位在项目各方主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监理合同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监理行业的现实情况是责任被扩大化,而权利有限、造成了监理单位责权利的严重不对等。政府部门给监理不断增加新的职责和责任,而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权利与之匹配,增加了监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9、工程项目。近几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出台,北京市新建工程越来越少,监理单位后续工程项目匮乏,监理单位生存和发展出现困难。部分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早于监理人员进场时间,对其中条款的制定项目监理人员没有参与,出现争议时监理人员无法起到协调、管理的作用。
10、诚信体系。目前监理单位的数量呈增长态势,部分监理单位诚信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发展。监理行业中同质化服务的标准体系尚不完善,没有相应的淘汰制度是低水平竞争的诱因之一。
11、监理前景堪忧。部分监理单位认为,目前政府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要求监理单位经营标准化、规范化,企业经营成本逐年增长,而监理费却日趋下降,建筑市场宏观调控,项目减少前景令人产生前所未有的担忧。>>>点击进行2018年监理工程师每日一练
二、 对稳定监理取费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调研的所有监理单位均表示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取费标准或参考价格来减少价格的恶意竞争,有合理的取费标准或办法是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有利于监理单位储备技术力量,培养人才。同时也是打破“监理取费低-监理行业工资水平低-监理单位人才流失,监理人员素质偏低-监理服务水平偏低-相关单位对监理不重视-社会对监理不了解”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关键。关于取费标准的建议有:
1、建立价格公约。目前监理费取费标准放开,监理单位更应加强行业自律。建议在一定区域内可以指定价格公约,保证不低于区域平均成本价竞争,可以由协会发布平均成本价格指数,供监理单位投标报价时参考,控制低价中标、竞相压价的现象。
2、设置取费下限。投标控制价往往只设上限,不设下限,建议设置投标控制价下限,防止压价竞争。
3、取费指导价。监理单位承揽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且监理责任重大,与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配合十分密切,因此监理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保证权利、义务、责任的平衡,政府相关部门应与行业加强沟通,研讨、制定新的监理取费指导价,满足市场需求,减少不合理竞争,规范和稳定监理取费标准要在法理上站得住脚,这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4、建立平台。建立诚信平台,监理单位诚信与行业年度评优挂钩,对恶意竞标的单位纳入黑名单。>>>点击咨询2018年监理工程师报名条件
三、 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调研的监理单位对市监理协会一直以来的工作表示认可与感谢,尤其是协会在制定规范、标准,组织各类培训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对协会工作的几点建议:
1、落实监理监督管理作用。协会作为监理单位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应与政府部门加强沟通,进一步让政府部门了解监理行业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落实和提高监理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地位从而真正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提高监理行业的地位和社会的认知度。
2、督促、引导行业自律。协会应建立切实可行的行业诚信体系,编制行业信用建设与评价管理办法,应完善监理行业的信用征集、评价、公示、奖惩机制,嘉奖服务质量好、信誉好的监理单位,批评、惩罚恶意竞争的监理单位。行业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律、道德、经济等不同层面的问题,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3、监理人员队伍建设。协会应有的放矢的组织各类技术培训,及时贯彻新的法规、规范和标准,提高首都监理人的整体素质。进一步争取和明确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员等岗位证书从业地位,提高首都监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加强监理行业人员队伍建设。
4、拓展外埠市场。协会应加大与其他省市监理协会的沟通,加强与外埠主管部门的对接力度,增加协调力度以解决各个地方管理差异较大的问题。推进市监理协会培训成果的互认,降低北京市监理单位进入外埠市场的阻力和成本。
5、试点监理人才共享。监理单位人才需求量是随业务量波动的,协会应根据监理单位需求,试行对一定区域内的监理人才调剂,建立区域人才供需信息平台。专业监理人员由监理单位按项目需求,与之签订相关专业的劳动合同,以保证监理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和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达到监理人才资源共享的目的。
6、加强内部管理。作为监理行业的管理者不仅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还应在维护行业秩序、提高行业地位、加大行业作用等方面加大关注力度,协会要向平台型机构转变,深化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平台整合资源的优势以及行业影响,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社会层面、不同的建设环境中成为监理人员的掌舵人和坚强后盾。
7、落实标准化管理。近年来,协会在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规范监理从业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协会要继续加大课题研究并出台相关成果,督促监理单位落实标准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对监理单位的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8、向全过程管理方向发展。当前政府号召建设监理单位向全过程管理方向发展,协会应组织这方面的培训,对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业务进行培训和指导,组织单位交流经验,介绍新的管理方法、做法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手段,介绍重大项目案例的处理方法,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案等,促进单位之间交流。
9、加强交流活动。协会有条件时应组织高层次的行业内部交流活动,为提高效果可以集中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促进监理单位管理水平的稳步提升。>>>点击查询2018年监理工程师报名时间
四、 对政府管理部门的意见和意见
参与调研的监理单位希望通过协会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监理体制。政府管理部门应在简政放权方面更加贴合监理行业特点,希望相关部门与协会加强沟通,了解行业动态与需求。政府管理部门应完善、修订、调整与监理行业发展现状不符的法律、法规、条款,对监理重新进行顶层设计,建立完善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让监理人员看到行业愿景。伴随着“一带一路”等战略的实施,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帮助监理单位走出去。
2、统一行业管理尺度。北京市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执法依据不统一。建议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执法口径、标准,相关执法人员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各方的合同关系、职责,熟悉执法依据和标准。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正确认识监理的定位和作用,加大政策和工作的支持力度,尊重现场监理人员,强化和引导工程施工过程“安全、质量”源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管控和治理。对于住建部而言,建议加大对地方住建部门的协调力度,在行业内统一管理尺度,减少地区壁垒。
3、鼓励优秀监理单位。对于行业内部评选的优秀团体,政府部门应该加以肯定,如:是否将协会评出的优秀监理单位纳入招标评标标准中,使优秀监理单位更多的参与工程项目服务。
4、招投标管理。希望政府招标主管部门加强调研,重新编制统一的监理招标范本,对资格申请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条款制定标准化,且符合监理行业特点。应加强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减少不合理收费。各部委、军队系统的内部招投标系统与北京市独立,能否整合或统一标准化。小额项目是否可参照中央机关50万以下邀标或者指定中标的政策。
5、对监理的管理方式。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对施工和监理应分开责任,不应对监理单位一味加重处罚,也不应因监理是弱势群体,就一味强调监理责任,政府部门可开展与监理单位座谈的方式对监理单位进行必要的指正。同时应加强和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以利于监理单位开展工作。
6、吸引人才需要政策支持。如何增加监理行业吸引力,吸引更多的监理人才留在监理行业,也需要政策的支持。目前,40-55岁年龄段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出现明显的断层,这也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7、重新定位监理职责。希望政府对监理重新定位,以改变当前监理成为现场施工员和安全员的现状,监理应是管理者而非操作者,建议政府管理部门能从制度的上层设计上考虑监理行业的发展,从而为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基础。
监理工作性质属于工程咨询,他提供的是一种高层次、智力密集型的服务。但由于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习惯,使得各级政府部门和业主单位对于监理的认知不一,有的甚至把监理当作工地的“监工”,使监理业务范围受到很大限制。目前监理业务多局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同时辅以投资和进度控制,加之政府硬塞进来的安全控制,忽视和淡化了对监理行业特点及内涵的理解。
建议依据《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理清工程监理的性质和责任范围:制定出具体、详细的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让工程监理单位和社会各界都能知道工程监理的日常工作究竟包括哪些具体工作内容,这些工作需要做到什么程度、什么节点,并在什么时限内完成才算履行了职责等,从而为各级主管部门强化工程监理监管提供真正、有效的依据;梳理并废除哪些肆意对工程监理责任层层加码的诸多不合理的行业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为工程监理正本清源。否则,强化工程监理的监管必然难落到实处。
8、明晰监理安全责任界限。监理的安全责任界限的合理确定也对监理行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应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必须安全,生产者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谁生产,谁负责。因此,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要在现行的安全管理制度中重新加以定位。建议监理对施工(生产)单位,只做程序监管(控制),对施工(生产)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制度、措施、方案,人员落实进行监管控制。建议在安全监理上,实行“履职负责”办法(或制度)从而更有效地调动广大监理单位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积极性,这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
五、 对监理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1、扩大监理业务范围。现阶段,多数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对比较狭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监理工作主要局限于施工阶段的管理,监理单位要发展壮大,进行监理业务范围的扩大是必由之路,全面的介入设计、施工以及全面项目管理各个监理阶段,发展新阶段的监理服务。
要想充分、全面的发挥监理职能,使监理工作逐步涉及可行性研究、招投标、施工等各阶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好各个阶段的监理服务,就应注重培养专业的监理队伍,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控制能力。要规范监理市场,防止恶性竞争,给予监理单位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环境,以促进监理单位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促使监理行业的整体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在现阶段条件下,由于相关规定的局限,很难实施全过程监理,但可以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按业主要求逐步涉及除施工过程外其他过程或方面的工作,在扩大业务范围的同时细化建设监理的职能分工,逐步开展设计监理、招标监理以及更细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监理等,明确监理的权利和职责,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降低工程成本,全面的监理业务范围有利于监理行业发展。
2、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从业人员能力。调整监理人员结构不合理、素质差的问题,全面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取消单位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人证合一,允许以个人名义执业,激励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优化监理评标模式。从监理招投标的源头进行梳理,协调监理招投标管理部门,优化监理评标模式,扭转监理投标文件“厚度论英雄”的不良导向,降低社会成本。
4、增强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把监理的服务功能向全过程项目管理、EPC总承包、代建等市场服务转移。在政策上给予项目管理与监理一体化在招投标方面的优化,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与监理一体化模式。探索监理企业向全过程咨询服务转型的方式方法,抓住机遇向相关服务领域延伸,使监理咨询的内涵更加丰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
5、监理行业应该回归其工程咨询服务的本质。提高监理单位准入门槛,督促各监理单位完善工作标准和程序,规范监理人员、人才的管理。无论从合同、法律等方面应该强调监理为业主咨询服务的内涵,服务的内容、形式可以多样化、多元化,而不应该一提起监理就是三控三管一协调,监理服务可以多一些,也可以少一些,但这些服务确实应满足业主的真实需求。
6、监理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强化自身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管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严格项目监管,着力推行和落实标准化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工程监理管理和技术研究,规范从业人员执行水平,提升监理服务水平,提高监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从而实现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向先进国家学习,真正能够在工程建设中发挥出监理的力量,要向社会宣传监理行业,将监理单位先进事迹和监理人员先进事迹通过平面媒体和立体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让社会知道和认知监理为国家的建设所做出的贡献。
7、监理单位应进一步重视设备监理及监造。协会可以加强与设备监理协会等专业协会的交流,加强宣传,使参建各方认识到设备监理的重要性,延伸设备监造服务,从源头严把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