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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服务与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
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令)、《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作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其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依法承揽业务及执业信息,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规范、标准,受到国家及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的表彰或奖励,参与制定或审核行业标准,报送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数量和质量情况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受到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第二章 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数据库信息为准。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业绩信息,以上一年度的统计结果为准,由企业登录“北京市工程造价服务平台”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后记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报成果文件,由企业登录“北京市工程造价服务平台”自行填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后记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
(三)国家、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由企业登录“北京市工程造价服务平台”自行填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后记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自动采集。
第十条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市场行为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信息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填报申诉的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三章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按照《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每天自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一年内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并于次日9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排名和得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其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及记分明细。
第十二条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积分。其中,评价得分最高为100分,基础分值(或初始分值)为60分。
评价工作启动后,本市新注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分值确定为60分。中央在京或外省(市)新进京承揽业务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参与我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按本市相应资质等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评价得分的平均值确定。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整改期间暂不对其进行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整改合格后恢复评价: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整改期间暂不对其进行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整改合格后恢复评价: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排名及得分,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得分排名前30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得分并列时按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进行再排名),实行激励机制:
1.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或升级、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
2.评优评先时,建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有关部门选择协作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通报国资、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依法得到政策扶持。
(二)得分低于基础分值60分(不含60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或升级、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提高对其企业资质及所做成果文件核查力度;
4.评优评先时,相关部门或专业协会予以慎重选择;
5.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三)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惩戒机制:
1.整改期间暂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2.市属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新核查该企业资质,经核查未达到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依法限制其在本市从事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工作,暂停为其办理出京执业所需相关证明,暂停其资质升级或延续;逾期不改的,对于乙级资质企业依法撤回其资质,对于甲级资质企业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进行处理,并通报国资、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工商等相关部门;参与司法鉴定的,通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仲裁委,建议取消其参与司法鉴定资格;
3.非市属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相应主管部委,依法限制其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评价排名及得分,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得分排名前100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综合得分并列时按参与项目的造价进行再排名),实行激励机制:
1.在人员资格续期、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
2.评优评先时,建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得分低于基础分值60分(不含60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管人员名单;
2.在人员资格续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建议企业不任命其担任政府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4.提高对其负责项目成果文件的核查力度;
5.评优评先时,相关部门或专业协会予以慎重选择;
6.接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三)对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惩戒机制:
1.整改期间暂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2.接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16个学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专项业务培训及考核;
3.属于本市的,重新核查个人注册资格,经核查达不到注册资格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依法限制其在本市从事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活动;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进行处理;
4.本市以外的,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个人资格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限制其在本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首先查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市场行为监管类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查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状况。
第五章 责任处理
第十九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本办法,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作人员故意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篡改评价结果的,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及其他市场主体的造价从业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2.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
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2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