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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官宣:6种特殊社保缴纳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不算“挂证”

发布时间:2019-02-20 08:41:23来源:点击数:

导读:

众所周知,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单位是否一致,是判断证书持有者是否属于“挂证”的依据。近日,住建部针对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发布了补充通知,《补充通知》中明确指出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众所周知,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单位是否一致,是判断证书持有者是否属于“挂证”的依据。近日,住建部针对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发布了补充通知,《补充通知》中明确指出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补充.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四、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我部决定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注册人员数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以及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情况,对照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6种情形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对属于其他情形的,应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快整改。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解释有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应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在2018年11月22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并以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目标开展建工领域“挂证”的专项整治。


  《通知》的工作安排共分为自查自纠、全面排查以及指导监督等三个阶段,其中自查自纠的时间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全面排查为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指导监督为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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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新发布的《补充通知》中指出,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大立教育认为,住建部发布《补充通知》的目的主要有以下3点


  1:我国建设工程行业发展迅速,在建工领域“挂证”所涉及的范围较广,《补充通知》中对原《通知》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延期,可以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的更彻底。


  2:《补充通知》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原《通知》的细节内容。原《通知》并没有涉及到军队自主择业、依法退休、内退以及买断社保等特殊情况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3:《补充通知》的发布,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视程度,因为对已发通知进行补充的情况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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