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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17〕83号),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恢复注册受理、继续教育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受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自2017年10月31日起恢复。
二、注册申请人员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注册申请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三、注册申请的受理程序
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局有关规定,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或重新注册的人员应首先登陆相关网站办理注册申报或登记手续后,方可向省级注册受理部门报送纸质注册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报
1.网上注册。
申请人员首先登录国家应急管理部局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或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http://www.chinasafety.ac.cn)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系统”,按照步骤进行操作,注册申请提交后应妥善保留登录密码,以便以后登录查询。注册申请人员应及时关注申请审核状态,发现申请未通过审批后,应及时重新申报或与注册受理部门联系。
2.确认注册申请提交完成后(“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系统”内,公告信息显示当前状态为:正在等待初审),将申请表下载并按照规定要求打印,加盖聘用单位公章或者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由本人或聘用单位(也可委托他人)将全部纸质申请材料报送本市注册受理部门现场审核,暂不接受快递申报服务。报送的纸质注册申请材料内容应与网上注册申报的内容一致。
(二)注册初审受理
1.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受理申请注册材料后,对申请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员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对符合要求的,将汇总材料集中上报国家应急管理部。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按季度开展各项注册的受理工作,并将注册申请材料汇总并上报国家应急管理部。
四、注册申请现场受理时间及地址
(一) 注册受理时间
1.2019年第一季度注册:
2019年3月26日—28日 上午9:30—下午15:00
2.2019年第二季度注册:
2019年6月25日—27日 上午9:30—下午15:00
3.2019年第三季度注册:
2019年9月24日—26日 上午9:30—下午15:00
4.2019年第四季度注册:
2019年12月17日—19日 上午9:30—下午15:00
(二)注册工作的现场受理地点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田林路191号,近虹漕路)1号楼1楼。
五、注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人员要求: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合格人员,并从未注册过的人员。
1.初始注册申请表 (将网上填报并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按照双面打印要求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工整写上申请人姓名,若在申请表中上传照片,提交的照片则应与申请表中照片一致)。
(二)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人员要求: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的人员,并在其《执业证》的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请详见《执业证》)
1.延续注册申请表(将网上填报并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按照要求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3. 执业期间履职情况书面材料(需申请人签字并承诺其真实性)(请参见附件1)
4.注册有效期内达到48学时的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含申请人照片的整本证书复印件),需查看原件;
※执业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申请延续注册的,免除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三)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人员要求:已取得《执业证》的人员,并在其《执业证》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不得办理变更注册。(有效期请详见《执业证》)
1.变更注册申请表(将网上填报并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按照要求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2.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仅申请聘用单位更名的,免除提供第②项材料,但需提供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或由聘用单位出具的更名说明。
(四)重新注册
重新注册人员要求:已取得《执业证》的人员,并其《执业证》已过有效期。(有效期请详见《执业证》)
1.重新注册申请表(将网上填报并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按照双面打印要求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3.申请注册前3年内达到48学时的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含申请人照片的整本证书复印件),需查看原件。
(五)补办《执业证》
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补办申请表(按照要求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请参见附件2);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整本证书复印件),需查看原件;
4.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照3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工整写上申请人姓名)
相关业务咨询电话:33390467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中心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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