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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应急管理部为贯彻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以及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注册时需要提交的社会保险证明等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5项),证明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12项)。
其中取消的证明事项包括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需提交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
2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需提交的社会保险证明、申请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3注册消防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4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时需提交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复印件)
5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时需提交的执业证
6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时需提交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 聘证明(复印件)
7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时需提交履职情况证明
以上材料由原先的申请人提交改为由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进行核查;部门内部核查以及申请人书面陈述、承诺等形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应急管理部
附件: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pdf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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