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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新旧版本对比(二)

发布时间:2018-03-23 15:55:30来源:大立教育点击数:

导读:

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的喷规有了大变化,大立小编对2018年新版喷规与旧喷规变化内容的上半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其余内容更新如下。

  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的喷规有了大变化,大立小编对2018年新版喷规与旧喷规变化内容的上半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其余内容更新如下。

 

  4.2 系统选型

  增加:

  4.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开式或闭式系统。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改为:

  4.2.4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

  2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

  3 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4.2.6 符合本规范5.0.6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改为:

  4.2.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采用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

  1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采用设置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6条的规定。

  1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7.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6.0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删除:

  4.2.7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1 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 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 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的规定。

  5 设计基本参数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改为:

  5.0.1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且喷头布置应按本规范第7.1.13条的规定执行。

  5.0.4 干式系统与雨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2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改为:

  5.0.10 干式系统和雨淋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 5.0.1、表 5.0.4-1~表 5.0.4-5 的规定值确定,系统作用面积应按对应值的1.3倍确定;

  2 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5.0.1 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增加:

  5.0.11 预作用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

  2 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表 5.0.4-1~表 5.0.4-5 的规定值确定;

  3 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15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 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 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

  4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删除:

  5.0.8 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 5.0.1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 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大幅修改仓储的设计参数,按仓库I、II、III类统一制表重新要求。

  5.0.1、5.0.5(相关表格)、5.0.6 、5.0.7(略)

  6.1 喷头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 6.1.1 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大幅修改:

  6.1.1 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洒水喷头和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场所,可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 6.1.1 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净空高度(m)

消防工程师教材改版.webp.jpg

  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改为:

  6.1.3 湿式系统的洒水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洒水喷头,应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筑病房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4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5 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所,可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6 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7 不宜选用隐蔽式洒水喷头;确需采用时,应仅适用于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新增:

  6.1.6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洒头。

  6.1.6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 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改为:

  6.1.7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 地下商业场所。

  6.5 末端试水装置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改为: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 的试水阀。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 75mm。

  6.5.3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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