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送审稿)》近日公布,即日起至10月8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禁止违反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要求,将其他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超百人施工单位应设安全总监
规章草案明确,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高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且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非高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0.5%且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规章草案设立了安全总监制度,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禁止利用违建从事生产经营
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起草说明中称,结合近年来利用违法建设、“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故多发、高发的态势,规章草案从经营场所的建筑结构、平面布局、安全间距、安全设施、出口通道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并列举了若干禁止性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禁止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违反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要求,将其他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设备未定期维护最高罚5万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违反该条款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未按规定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安全防护装置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下综合管廊动态管控风险
结合本市人员密集场所多的特点,规章草案明确园区和商业性楼宇管理单位负有统一协调、督促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服务单位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对服务区域内设备设施故障等突发性事件应建立专项应急预案。
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及地下综合管廊、大型商业楼宇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动态管控安全风险,持续开展动态辨识、评估、预警、预测等工作。
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人员密集场所单位以及其他大中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可能损害周边单位和人员的,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及时疏散。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严重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