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本章的重点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分包、安全生产、质量事故与处理、质量评定与验收、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工程计量与支付、造价与成本管理、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等相关内容。
2F320010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l 2F3200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和建设阶段划分
l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称为前期工作。
l 立项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l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l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地方项目)。
l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l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实行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l 5.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 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各阶段的工作要求是:
l (1)项目建议书阶段
l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l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l (3)初步设计阶段
l 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
l 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总投资在15%以下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4)施工准备阶段
招标设计指为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招标而进行的设计工作
(5)建设实施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6)生产准备(运行准备)阶段
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7)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8)后评价阶段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行)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包括:影响评价、经济评价、过程评价三个方面内容。(水规计[2010]51号 )
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
2F32001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三项”制度
l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 [1995] 128号)明确规定,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简称“三项”制度。
l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活动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l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而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F320013 水利工程施工准备阶段
的工作内容
l 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5条)
l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l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简称“四通一平”)等工程;
l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l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l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企业。
l 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2012)
l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l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l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l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l (5)已办理土地报建手续
2F320014 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的工作内容(新增变更管理办法)
l 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
l 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的条件:
l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l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l (3)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l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l 项目法人要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l 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l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l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规计[2012]93号
l 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l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l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l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l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l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l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l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l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l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2F320015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要求
l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l 1、病险水库是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l 2、大坝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l 3、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等。
l 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1]4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