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教材的上市,2022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教材变化到底有多大呢?哪些内容将成为考试考察重点呢?对于考生最为关心的新旧教材之间的变动大不大、新教材具体变动在哪里、新增考点内容有多少等一系列问题,大立教育将通过本篇文章为大家一一解答,赶紧一睹为快吧!
2021版教材 | 2022版教材 | |
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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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 | P1 | |
“第一节 习近平法制思想概述” 【全文改写】 1.新教材节名称变化“第一节 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述” | ||
第二节 国家领导人有关安全生产讲话 | ||
P8 | P12-14 | |
“第二节 国家领导人有关安全生产的讲话”新增12-17条 | ||
第三节 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 ||
P12 | P18 | |
第二点“二、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改为“二、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内容有做新的编排 | ||
P16 | P23 | |
第三点“三、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方案”改为“三、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内容有做重新编排 | ||
P17 | P25 | |
第四点“四、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改为“四、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内容有做重新编排 |
P22 | P29 |
第五点“五、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改为“五、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内容有做重新编排 | |
P38-46 | |
新增第六点“六、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内容有新增 | |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依法行政 | |
P35 | P37 |
1.节名称变化“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依法行政” 2.“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容有做新编写 3.“(一)法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内容有新增“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
P36-37 | P59-60 |
(二)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段落有重新调整,2021版教材前面两段整合成了一段,另外新增了两段内容“党的十九大……”,“2020年……” | |
P37-39 | |
删减(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状、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 | |
P41-47 | P62-65 |
1.2021版“(三)依法行政基本原则”改为2022版“(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 2.内容有做重新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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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P55 | P74 |
“一、立法目的”,内容有做重新编写,新增2021年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原因 | |
P58 | P76 |
1.法律条文变化2021版“第九十七条规定”改为2022版“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2.规定了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日期 | |
P60 | P77 |
“一、安全生产的方针”改为“一、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内容有做重新编排 | |
P78 | |
新增“二、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 | |
P60 | P79 |
1.2021版“一、安全生产的方针”被2022版“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替换” 2.新增“我国《安全生产法》……就是一部事故预防法” | |
P61 | P80 |
(三)安全责任在先”内容的条文变化 | |
P62 | P81 |
(五)事故预防在先”内容的条文变化 | |
P81-82 | |
新增“四、安全生产工作原则” 新增“五、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 | |
P63 | P83 |
1.2022版“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替换2021版“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内容有做新的编排 | |
P64 | P84 |
1.2022版“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替换2021版“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2.新增“当然,主要负责人……生产职责” 3.“不依照本法规定”改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 | |
P65 | P86 |
1.2022版“(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罚款有调整,2021版“未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2022版“未履行职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删减2021版年度收入的罚款标准 | |
P86 | |
1.新增“八、其他负责人的地位和安全生产责任” 2.“九、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法律条文序号有更新 | |
P67 | P88 |
2021版“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责”改为2022版“十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有做重新调整 | |
P69 | P90 |
2022版“十三、安全生产专业机构的规定”内容有做新的编写 | |
P75 | P97 |
2022新增“合伙企业”;2021删减“公民” | |
P77 | P98 |
1.202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有变化“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改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内容有重新编写增加了“其他负责人……生产职责” 3.“(5)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内容有做新的编排 4.增加“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有新增 | |
P77 | P100 |
2022版“(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替换2021版“(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没有变化 | |
P78 | P100 |
2022版“(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替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内容有细微变化 | |
P79-80 | P101-102 |
2022版“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删减2021版“据全国……投入的问题” 2.删减2021版“四、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定” | |
P81 | P102 |
1.(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替换旧版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单位”改为“运输单位” | |
P82 | P103 |
1.“(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替换“(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2.内容有做新的编排 | |
P83 | P105 |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新增“除此之外……管理人员的意见” | |
P | P105 |
新增“(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职责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四)高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的告知备案” | |
P84 | P106 |
“六、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内容有调整 | |
P | P108 |
新增“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P | P110 |
新增“九、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的规定” | |
变化 | |
P93 | P115 |
2021版“二十三、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改为“十六、关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内容重新整合 | |
P96-97 | P119-121 |
“三十、工伤保险的规定”“三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合并改为“二十四、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内容有重新调整 | |
P100 | P124 |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中新增“(一)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的义务” | |
P102 | P125 |
“三、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有做细微调整 | |
P107 | P130 |
“六、监察机关的职责”替换“六、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 |
P107-110 | P131-135 |
1.“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新增了“(三)涉及人员死亡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四)对举报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2.新增“九、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规定” 3.“十一、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内容有新增 | |
P115 | P141 |
新增“(三)事故调查报告的后评估”、“(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 |
P119-120 | P145-147 |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内容有新增 | |
P120-121 | P147-148 |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内容有新增 | |
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P131 | P159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自4月23日起施行。增加: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
P132 | P160 |
《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P136 | P163 |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增加: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P144 | P172 |
增加: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会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P145 | P173 |
二、建筑许可修正1.建设单位的建筑许可及要求(6)...增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P181-191 | |
新增整节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P153 | P191 |
新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危险作业罪"这一新罪名,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同时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作出修改,扩大了犯罪行为的范围,……..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P156 | P194 |
修改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巳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针对神病人等特殊人员辨认和控制能力有缺陷,《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
P157 | P195 |
6.刑罚的基本理论增加第三、四自然段: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①管制;②拘役;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者行政处分。……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 |
P158 | P196 |
修改为:(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修改为:(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红字为增加:《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第二款增设的新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进一步完善。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4个方面:(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业的安全。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是对正常的作业安全秩序的严重扰乱和破坏,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即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
P | P197-198 |
增加:(三)危险作业罪 |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P162 | P201 |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增加: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 |
P162 | P201 |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修改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 |
P162 | P202 |
一、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2.行政处罚的特征(4)《行政处罚》第三条:...修改为:《行政处罚》第四条: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 |
P163 | P202 |
(5)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修改为: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 |
P163 | P203 |
3.行政处罚的种类现行法律、法规...这一段修改为: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行政拘留;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P163 | P203 |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第三条修改为第四条;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修改为:《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修改为第六条;4.权利保障原则,第六条修改为第七条,第七条后增加一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5.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
P165 | P204 |
5.索赔权《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修改为第七条 | |
P165 | P205 |
1.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修改为: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修改为: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
P166 | P205 |
4.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国务院各部委...修改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 |
P166 | P206 |
删除(三)处罚设定权的立法限制,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体改为机关,相应的法条条数修改, (一)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该段法条内容有变化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条序号变化 (三)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该段法条内容有变化 | |
P168 | P207 |
3.级别管辖,新增一自然段: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4.地域管辖,修改为: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内容有变化 | |
P208 | |
新增(二)行政协助 | |
P169 | P209 |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变化再增加一自然段: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但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不予处罚,新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法条内容有变化 | |
P169 | P210 |
5.适用上的其他问题,修改为:第5.案件移送至第10点 | |
P170-172 | P210-214 |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内容变化很细,主要是法条内容变化 | |
215-221 增加一节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P173 | P221 |
增加: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修改为: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一)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第三条...修改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二)劳动者的义务,增加:第五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用人单位的义务,修改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义务。 | |
P174 | P222 |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职工,修改为:二、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三、国家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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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5 | P222 |
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修改为:四、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 |
P175 | P223 |
(一)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一自然段后增加:2018年3月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则归于应急管理部。 | |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
P200 | P248 |
新增: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成立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接,2020年成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原因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责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承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地方政府。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事项也作调整。目前,正在修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
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
P212 | P260 |
新增:2020年,国家成立矿山安全监察局,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责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承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变成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目前,正在修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变化: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二)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内容有变化 | |
第三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
P219 | P267 |
新增:2020年国家成立矿山安全监察局,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责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承接,目前,正在修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变化:二、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一)依法取得有关证照1.采矿许可证,内容有变化 | |
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P228 | P276 |
变化:主要是《安全生产法》的法条序号变了,以及删除了一小部分字,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2.因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事故居多,必须依法规范(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二、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二)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三)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六)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 |
第六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P259 | P307 |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对《烟花爆炸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增一句) | |
第七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八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
P 367 | P415 |
整节变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
第九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
P375 | P421 |
第九节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整节变动 应急管理部制定公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 |
第十节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
P382 | P442 |
1.新增“第十节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2.第十--第二十节内容移动到2022年新教材的第十二--二十二节,其内容不变 | |
第二十七节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P482-486 | P542-546 |
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6.承包承租要求(2021年是发包出租要求)--名字更改 | |
第二十九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P489-494 | P549-553 |
五、法律责任:(1-7)的所有小标题改变: 将“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理”改成“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节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P498-503 | P558-563 |
六、法律责任:(1-7)的所有小标题改变: 将“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理”改成“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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