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9年,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此项立法工作结合徐州实际,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吸收采纳了人大常委会人员、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从立项到正式出台历经近一年时间,在广泛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起草、论证基础上,《条例》于2019年10月30日在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2019年11月29日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职责,对高危行业企业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标准进行了明确,对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建设,以及煤矿、粉尘爆炸、液氨制冷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安全设施、条件和法律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
《条例》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三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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