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公开征求《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继【 浙建〔2021〕15号】文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责之后,本次新增对安全生产承担首责!
重点内容如下:
01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与组织者,是工程建设的总负责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周期的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监测等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编者注:
2022年,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
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将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
第十七、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黑名单”(自建设工程满足以下情形起期限2年):
对纳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在期限内,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不适用承诺制等改革措施;所建设项目不得参评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秀平安工地”等,并同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0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职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牵头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每周至少1 次。
建设单位应当聘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签署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严格到岗履职,每月带班检查不少于其工作日的50%。
编者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职责等要求,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本文的规定再次细化了该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同一项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3.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不影响对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追究。
03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门工作力量,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未按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力量的,建设单位不得发包。三个自然年内累计发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设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要求详见正文部分)
第八条 建设工程中环境、消防、职业健康等涉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编者注:
目前,住建部已经发布37本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文末附37本规范汇总),其中: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标号GB 55016-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标号GB 55036-2022,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标号GB 55034-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其他内容
12月16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
01
对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提出要求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以及压缩工期超过定额30%以上、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少于7天/层的建设项目,加大对相应建设项目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直至整改到位,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02
施工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施工工期,因不可抗力停工的,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遇市场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项目发包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合同工期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及工期定额要求,低于定额工期70%的,组织专家论证,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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