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各地区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为了方便各位考生及时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政策,大立教育搜集整理了各省份注册安全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关系表供大家参考。
1、陕西省
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于符合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三、对目前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对应关系,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今后国家出台有关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2、宁夏
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按照《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所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原有职业资格仍可继续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
二、不重复评审和办理职称证书。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不再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实行动态管理。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四、做好对应认定服务工作。各市、县(区)人社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有关衔接工作,并做好政策解读和证书甄别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3、湖北省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域乡规划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通信、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船舶等9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三、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对应工程系列质量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其他未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4、北京
为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确定4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
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各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5、江苏省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目录》表一所列26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目录》表二),原有职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三、上述职业资格与职称具体对应关系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动态调整
6、内蒙古
一、职业资格与职称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0项,见附件)的人员,以及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5项)的人员,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于国务院已取消的企业法律顾问等部分职业资格(共9项),按照原文件规定与职称相对应的,原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用人单位亦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新增的职业资格。本通知印发后,国家发文新增的职业资格,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附表及时更新,不再另行发文。
各盟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7、天津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职业资格)与职称,减少重复评价,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现就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且可按相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三、对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8、山东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鼓励创业创新,现就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四、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珠海市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的有关文件精神,减少交叉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便利人才就业执业,鼓励创新创业,现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如下:
一、已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部分职称系列和专业,实行以考代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出版、翻译和社工等系列的中、初级职称,以及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专业的高、中、初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不再开展职称评审或认定。
二、取得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按专业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取得国家准入类、水平评价类、以及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对应关系(见附件)视同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或人才引进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省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省级以上职称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级人社、组织部门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10、云南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29号)精神,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建立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衔接机制,避免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与职称评审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鼓励创业创新。经研究,在我省部分职业领域确定职称与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对应关系(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对应关系范围内,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改革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如本通知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时,可直接按对应专业职称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不单独换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11、青海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建立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促进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减少对各类人才的重复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视同为相应系列、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五、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今后,如遇国家调整有关政策,按国家和我省新规定执行。
12、辽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精神,有效衔接职称与职业资格,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目录》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及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空缺情况和聘任条件,按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6 | 注册安全 工程师 | 准入类 | 工程系列 |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师 |
二、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需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后,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应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后,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三、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师、广告专业技术人员、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矿业权评估师等9项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四、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六、各市、各部门应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和资格对应的指导工作。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做好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甄别和服务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
13.上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部分职业领域调整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制定以下办法并通知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
对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6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系列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聘任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理工类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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